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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第三章 招生对象和入学考核

第八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普通高考生。

第九条 所有考生的文化课均须参加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”。

 

第四章 招生计划

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(市、自治区)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。

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,学院按程序将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。

第五章 录取规则

第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 120% 。

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,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,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,志愿之间不设志愿级差。原则上不录取无我院志愿的考生。

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是: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,不设专业级差。若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,单科成绩不低于 150 分制的 90 分者优先录取;若条件仍相同,与拟录取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。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,若服从调剂,则根据考生成绩录取到未满的专业,否则作退档处理。

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(市、自治区),录取执行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。

第十五条 学院在录取期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,由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,公开征集志愿后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第十四条执行。

第十六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的录取规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 主管部门 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则。

第十七条 学院在录取过程中,执行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降分或优录政策。 对于符合考生所在地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,符合“第十三条”和“第十四条”规定的优先录取。

第十八条 除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,学院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,但新生进校后学院只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。

第十九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,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。

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,且对应届生、往届生和社会考生同等对待。

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(市、自治区)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。学院也通过学院网站公布录取结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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